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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基层委员会
2014-07-01 15:49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   

     党的基层委员会,简称基层党委,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。基层党委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。在一般情况下,党员超过100人的单位,经上级党委批准,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、工矿企业、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,虽然党员不足100人,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,经上一级党委批准,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基层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。

 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党的基层委员会向同级党员大会 (代表大会)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,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员大会 (代表大会)的决议,有权批准发展党员、任命党务干部、处分违纪党员。为了减少层次,有利于工作,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党委常委。一些大型厂矿企业、大专院校,由于党员人数多,工作范围宽,有些单位驻地又比较分散,为了便于工作,加强集体领导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委批准,可以设立党委常委会。根据十五大党章和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,大中型企业、大专院校、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,地 (市、州、盟)级和地(市、州、盟)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,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。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一般情况下,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 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:召开党员大会的,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;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,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()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选出的委员,报上级党组织备案;常委、书记、副书记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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