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馆设有静电复印点(现已撤离),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。为保护书刊、版权和国家机密,特做如下规定:
1.复制馆藏书刊,不接受全书复制。个别篇章复制,超过全书三分之二时,要收取底本费(不低于复制费的三分之一)。
2.民国时期出版的报刊一般不复制,经证明确有需要,属于一般内容的个别篇章,可复制。情况特殊的,必须经过馆领导批准。
3.馆藏善本书和线装书不复制,亦不允许静电复印。
4.馆藏内部书刊,不予以复制。
5.馆内非正式出版物(即学位论文)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仅可复制学士论文的个别篇章。硕士、博士论文一般不予以复制,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作者本人同意,方可复制个别篇章。
6.除书刊、论文资料外,文件、宣传品一律不接受复制。
7.本馆仅录制经审批合格的录音带,录像带。
8.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复制文献,也要遵守本制度。复制费则区别不同情况按不同价格收取。
9.严禁善本书、孤本书和我国出版的珍贵书以及内部刊物资料的外流。